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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媒体:森林云南  作者:内详
专业号:拉市海保护区管护局 2025/2/28 22:04:40

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补偿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补偿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补偿办法》的背景及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等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补偿办法》的背景及目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云南省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林农交错情况普遍,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突出。为保障群众权益,维护人与动物和谐,云南省于1998年出台了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原《补偿办法》”),率先实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政策。2010年,为优化补偿机制,又率先引进保险机制实施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并于2014年实现保险全省覆盖。

原《补偿办法》实施20多年以来,为云南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政策基础。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生态补偿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在实施机构、运行机制、范围标准、资金保障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补偿办法》修订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吸收了云南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补偿政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

《补偿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为:

(一)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方面作了更新规定,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界定造成损害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二)实施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的受理和调查核实工作。

(三)补偿范围和不予补偿的情形。规定了予以补偿的5种情形和不予补偿的3种情形。对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死亡,合法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养殖的牲畜家禽及其他动物,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及生活生产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予以补偿。对于非法狩猎或者挑逗、主动攻击野生动物,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已经就同一损失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补偿的,不予补偿。因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运输、放生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侵权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补偿流程。规定了补偿申请提交、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申诉、补偿金兑付、工作监督的程序、执行机构和工作时限。(详见附图)

(五)补偿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身伤亡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明确了财产损害补偿标准的计算基准和比例。

三、《补偿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和核心举措

(一)扩大了补偿范围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立足云南部分地区野生动物致害严重的事实,在现行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纳入补偿范围。同时明确“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主要是指野猪等非保护野生动物,避免办法执行可能出现的争议。

(二)完善了政策衔接

结合云南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已经全覆盖的工作实际,规定了政府补偿与保险相衔接的条款,即“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方式补偿的,补偿情形和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相关内容。

(三)优化了补偿流程

《补偿办法》结合机构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优化了提交申请、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审核确认、公示复核、完成补偿等补偿流程、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确保了补偿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便民性和可操作性。其中,出于方便群众就近申报的原则,规定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机构”受理申请,增加了申诉途径和处理程序。结合现代社会信息化发展形势,鼓励运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便民、快捷的方式开展补偿工作。

(四)细化了损害情形

《补偿办法》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类损害,并就各类损害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补偿标准。其中人身伤亡分为未构成伤残、构成伤残和造成死亡3种情形,财产损失包括造成农作物和林木损害,畜禽损害,房屋、圈舍及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损害3种情形。与原《补偿办法》条款相比,针对予以补偿的5种情形中,删除了“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造成较大损毁”“较重伤害”等原则性限定条件,范围界定更严谨,有利于政策执行。

(五)提高了补偿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相关规定,结合物价变化、云南财政情况等因素,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对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人身伤亡补偿费用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调整为“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残疾补偿金及死亡补偿金等费用的上限从基数的8倍提高至20倍;财产损失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调整为“不低于所在地县级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的80%、60%”等,从根本上改变原条款关于财政损失“有多少补多少”的原则性规定。

四、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补偿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和资金保障,抓好《补偿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林草等职能部门要对照《补偿办法》,加快制定出台配套文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对从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宣传贯彻。同时,抓住《补偿办法》发布契机,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增强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指导各地做好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促进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图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流程图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动植物处 刘静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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