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生态相对完整、面积足够大、覆盖多种保护对象,是自然保护区有效呵护自然生态的前提条件,因此,一些散布在自然区域内的村落、耕地等,也可能被划入保护区,成为其社区。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或考察评估其管理工作时,区社关系、社区发展始终是重要内容。近年来,由自然保护区并转的国家公园,也基本延续了这种情况。例如,《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明确提出要“统筹处理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并加大对原住居民“绿色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公园管理局还设有协调部,负责“区内有关群众工作”“促进社区发展与产业优化”等。
然而,在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性话语中,传统社区却常常被赋予负面形象。一些人批评保护区划建工作粗糙、简单、不科学,没有把社区剔除在外;区外一些开发建设项目强势进入保护区,加大了保护管理压力,亦可能阴差阳错剑指社区,因此会出现要求搬迁社区的声音。
其实,在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背景下,自然保护区存在社区有其客观性。首先,偏远村落多与自然区域交错共存,有的历史久远,已经成为区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一部分,保护区难以将其区隔在外。例如,虎豹是凶猛动物,但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珲春片区仍有29个自然村屯近万人口,可见在有人区域创建无人区绝非易事。其次,传统社区与保护区工作重点方向一致性较好,特别是有些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与当地社区密不可分,如陕西洋县姚家沟村是残存7只朱鹮的最后家园,建立朱鹮保护区不可能把姚家沟村排除在外。此外,许多鸟类和野生动物都有在农田觅食的习性,因此一些保护区会就近纳入相连耕地片区。例如,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自然保护区就以广袤农田著称,贵州、云南的黑颈鹤类保护区也有类似情况,实践证明保护社区传统农耕体系对保护野生动物至关重要。
那么,社区的存在是否会影响保护区效果?这需要辩证看待。社区意味着人类活动,对保护当然有影响,但社区地域固定,生产生活方式传统,自然生态也有韧性承受低密度影响。过去迫于生计,社区可能有垦荒、砍柴、挖药材等行为,但现在这种压力已基本消失,一些社区人口在减少,耕地在撂荒,产业走向绿色化,对保护的不利影响也在减少。特别是社区的鲜明特征就是注重与自然共生,很多自然保护区的底子都是当地代代相传保护下来的。例如,贵州雷公山保护区的格头村有400年历史,寨子周围森林茂盛、古树参天,我国面积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千年秃杉林就在这个村。今天,社区依然是自然保护区最可靠的同盟军,将他们的村落、农田、林木等一并划入保护区,有助于提升保护功能、发挥在地优势参与保护、为保护区管理提供支持、第一时间应对突发情况等,对保护区的影响更多是正面的、积极的。
此外,自然保护区是否限制了社区的发展呢?在初创时期,由于互不了解、适应性差,区社矛盾可能比较多。但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保护理念的提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社区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比如保护区社区发展项目、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政策等,社区也逐渐成为人们的向往之地,来此游憩、观鸟、品尝天然食物、体验自然美好的游客越来越多。河南董寨自然保护区内50个自然村的两万多名居民,依托鸟导、农家乐、民宿、生态种植等,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自然保护区融合乡村振兴的潜力初显。朱鹮之乡陕西洋县,截至2023年底认证水稻等朱鹮觅食地有机种植面积17.68万亩,农产品加工制造业认证有机产品十五大类113种,首批荣获“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称号。
综上所述,自然保护区存在低密度人类活动的传统社区,虽与“自然”有所不符,可也算自然而然。二者拥有共同的地理空间、生态系统基础和文化背景,相互融合,近距离示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总体要求中提到: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统筹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村庄干净整洁、农业绿色低碳、生态环境优美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形成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的新时代“富春山居图”。这正是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的目标,也是当前许多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写照。
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为了稳步推进、发展壮大保护区事业,有关各界要更加积极地看待自然保护区的传统社区,承认他们对保护区的不可分割性,不因保护而搬迁社区或调整保护区,撕裂人与自然的既有和谐关系。同时,保障社区与保护方向一致性的发展权利,特许经营的生态容量应优先偏向社区,大力支持社区建设美丽乡村。
来 源 |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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