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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课堂 | 野味警告!小心惹上“吃祸”

媒体:原创  作者:海珠湿地
专业号:海珠湿地 2025/4/15 11:11:50

海珠湿地

“以案释法”微课堂

“野味滋补又美味?”小心,你口中的“山珍”可能是法律红线!

近年来,针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广州市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高压态势,连续几年开展了以严厉打击违规交易野生动物为主题的“清风行动”专项行动。但仍有个别心存侥幸者不以为然,以身试法!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揭开“野味陷阱”背后的法律代价。

保护野生动物

人人有责!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方某某在海珠区下渡路以5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约5斤豪猪肉,其出售的豪猪肉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案件移交至赤岗街道办事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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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猪 图源/网络

处理结果

海珠区赤岗街作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豪猪肉;2.罚款9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

豪猪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指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常说的“三有”保护动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三有”保护动物未经许可,依然不得擅自出售和购买。故本案中的卖家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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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很多卖野味的打着人工养殖的幌子认为可以放心食用野味,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是不能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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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繁多,除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常见的包括滑鼠蛇(水律蛇)、灰鼠蛇(榕蛇)、眼镜蛇(饭铲头)、蟾蜍(蛤蟆、蠄蟝)等各种两栖爬行类;果子狸、野猪、竹鼠、猪獾、黄麂(黄猄)等兽类;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禾花雀(黄胸鹀)、水鸡(黑水鸡、白胸苦恶鸟等)、猛禽(猫头鹰、老鹰等)、鹭鸟(白鹭、夜鹭等)、雁鸭(野鸭、大雁)等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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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一旦发现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猎捕、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可通过12345、110等投诉举报。

📢 转发提醒身边人:莫让“尝鲜”变“吃祸”,法律红线不可越!

保护野生动物

共建和谐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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